勃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勃利縣政府部門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日常管理規范制度的通知
勃政辦發〔2020〕7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有關部門:
現將《勃利縣政府部門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日常管理規范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勃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勃利縣政府部門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
日常管理規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整合資源力量,增強鄉鎮管理服務能力,加強鄉鎮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職能部門派出鄉鎮的執法機構。
第三條 在履行法定職責和不改變機構隸屬關系前提下,將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納入鄉鎮日常管理和考核,進一步強化鄉鎮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能力。
第四條 統籌縣鄉條塊力量,優化行政資源配置,著力構建權責清晰、運行高效、執法有力的鄉鎮管理體制和機制,全面提升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派駐執法機構應遵循“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模式,在履行法定職責和不改變機構隸屬關系的前提下,強化屬地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縣派出機關應當做好:
1.編制本部門權力清單,做到應放盡放,實現權力清單瘦身,并做好動態調整;
2.強化監管責任,實現責任清單強身,將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列入部門責任清單,修訂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3.厘清本系統部門的職責邊界;
4.加強對派出機構的業務指導;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鄉鎮應當做好:
1.對派出機構的日常管理;
2.厘清本鄉鎮的職責邊界;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八條 派駐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員編制、工資、業務指導、監督;鄉鎮主要負責日?记、綜合協調、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九條 派駐執法機構同時接受派出機關和所在鄉鎮黨委領導,業務工作接受派出機關指導監督,日常工作接受所在鄉鎮的統籌管理。對責任主體為派出機構的,由派出機構負責管理,鄉鎮負責配合和監督。強化鄉鎮綜合管理權,對部門職責交叉、需多部門協同解決的綜合性難點問題,由鄉鎮對派出機構進行統籌協調、考核督辦。
第十條 派駐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1.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無故脫崗、串崗;
2.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正常按時到崗的,應向鄉鎮和派出機關按規定履行請、銷假手續;
3.愛崗敬業,恪盡職守,上班期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4.服從領導,履職盡責,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5.積極參加各項會議、活動并遵守相關紀律;
6.嚴格遵守鄉鎮黨委政府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對派駐執法機構負責人的任免,組織部門或派出機關黨委(黨組)作出決定前,應書面征求所在鄉鎮黨委的意見。對一般工作人員的調整,派出機構應及時告知鄉鎮黨委。原則上,派出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被抽調和借用,確需抽調和借用的,須經鄉鎮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同意。
第四章 考核機制
第十二條 派駐執法機構工作情況列入鄉鎮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同時將考核結果計入派出機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成績。
第十三條 派駐執法機構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由派出機關和鄉鎮共同負責,年度考核由所在鄉鎮根據本人平時工作表現初步提出推薦考核意見,派駐執法機構根據推薦考核意見進行年度考核,考評優秀名額不占鄉鎮考評名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鄉鎮可參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制度!